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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
引用本文:车雨.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J].新农业,2000(11).
作者姓名:车雨
摘    要:编辑同志:   我想问,如果当事人对乡镇政府依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将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  林 海 林海同志: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 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后,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如果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镇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维持、变反或撤销乡镇政府调处意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决内容与乡镇政府调处的意见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在法院裁判的内容中,不存在法院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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