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被判刑致人损伤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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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艳红.交通肇事被判刑致人损伤应赔偿[J].农机具之友,2005(3):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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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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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驾驶一辆四轮农用运输车外出拉运货物,途中因故把车停放在公路边。机手李某行至此处,违反交通法规欲强行超车,结果与逆向行驶的一辆中巴车相撞,致使中巴车上多人受伤,还将王某的农用运输车撞下路基,导致王某受轻伤,车辆和货物均有轻微受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为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在该案审理时并未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之后在他人的指点下,王某就李某开车肇事给其造成的2000元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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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四轮农用运输车 损伤 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 交通法规 有期徒刑 法律知识 经济损失 中巴车 法院 货物 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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