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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电费储蓄利国利民
引用本文:周和平.开展电费储蓄利国利民[J].农村电工,1995(3).
作者姓名:周和平
作者单位:内蒙古五原供电局
摘    要:长期以来形成的“先用电,后收费”的传统电费结算方式,背离了商品交换原则,因此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沿用的电费结算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用户用电必须遵循“先付款,后用电”的商品交换原则,只有这样电力企业才能维持“先购煤,后发电”的正常生产运转和不间断供应。1991年,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经开始推行购电制,1992年12月份,国家电力部在海南省召开“全国营业工作会议”已提出要实行“购电制”,我们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已开始推行,效果很好,但我们五原地区是属趸售转供单位,推行购电制困难重重,鉴于上级精神和外地经验,我们局和当地银行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经批准,对农村用户率先实行“电费储蓄”,试行一年,效果很好,受到用户称赞和上级电力部门的肯定,具体办法是: 一、实施范围:县乡(镇)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这些单位实行购电制,其它各类用户均实行电费储蓄。 二、储蓄基数:对农户和个体加工、修造业均按上年用电基数和实用电费总数计算,并采取用户自觉自愿原则进行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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