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中国家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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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智民 黄河 刘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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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长安大学,资源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2.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3.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陕西,西安,7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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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2002BA901A43)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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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中的国家补偿是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的经济支撑。但是这种补偿是政策性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补偿体系,难以保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效益体现在其持续性上。探讨了如何建立和完善国家补偿法律制度来解决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中在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建立健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补偿体系的形式也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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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补偿机制 法律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0-288X(2004)05-0091-04 |
收稿时间: | 2004-07-28 |
修稿时间: | 2004-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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