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2年4月12日,原告谢某与被告赵甲等人义务为被告赵乙帮工,赵乙指挥将被告赵丙的手扶拖拉机从车棚推出,由被告赵甲(无驾驶员资质)驾驶,到江苏省洪泽县拖运树皮。当日中午12时左右,当装满树皮的拖拉机返回至邻县金湖县陈桥镇军王小学东侧路段时,遇到被告李某用砖垒成的高出路面8—10公分的排水涵洞,被告赵甲见状急刹车,致车辆颠簸并损坏,将在车上押车的原告谢某摔下跌伤。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气颅,额面皮肤挫裂伤,牙齿脱落松动,右柯氏骨折”。住院治疗181天,共花去交通费用715元,医疗及鉴定检查费1.3万多元,该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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