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疫制度"应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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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生福."委托检疫制度"应予取消[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2,32(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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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生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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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民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民和,81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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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以来,委托检疫在偏远地区,特殊行业,“两厂”等部门的检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是《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委托检疫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另外委托检疫中存在许多问题,有违于《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显然已不适应现行的检疫体制,建议取消“委托检疫制度”其理由如下:1“委托检疫制度”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法》取消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委托检疫管理办法》是以《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为依据,《动物检疫法》的实施,使原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章等的作用自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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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检疫制度 存在问题 防疫 执法 |
文章编号: | 1003-7950(2002)04-0007-01 |
修稿时间: | 2002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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