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行政处罚主体建立统一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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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秀春.明确行政处罚主体建立统一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5,35(4):M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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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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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省民和县动物卫生检疫站,民和,81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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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动物防疫监督职权,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自己行使处罚权引起的相应责任,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专业技术为依托。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有一个,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因而排除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权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和组织机构均不得行使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权,否则,即为超越职权,其结果必然造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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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主体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法》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3-7950(2005)04-0061-01 |
修稿时间: | 200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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