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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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J].种子世界,2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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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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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北京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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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在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中,分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两者有着质的区别。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和应当加注的内容,规定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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