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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服务"与"法制化原则"
引用本文:于来福."有限服务"与"法制化原则"[J].农村电工,2020,28(9).
作者姓名:于来福
摘    要:正有的供电企业在开展优质服务的时候,认为服务的事越多越好、内容越广泛越好,甚至喊出"只要需要,就要做到"等口号。其实,这与"有限服务"的观念格格不入,也背离了优质服务的法制化原则。从本质属性上来讲,服务是产品。电力是产供用瞬间完成的看不见摸不到的商品,供电营销中的大量行为表现在计量、收费、报装、维修、咨询等供电服务工作之中。所以,服务是电力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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