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11)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引用本文:孙春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11)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产生[J].新农业,2008(5):7.
作者姓名:孙春城
作者单位:大连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
摘    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通过选举产生.召开成员大会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 键 词:中华  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法  理事长  监事会  高规  权数  表决权  成员总数  出席人数  选举  大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