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11)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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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春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心得(11)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的产生[J].新农业,20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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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春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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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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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通过选举产生.召开成员大会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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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法 理事长 监事会 高规 权数 表决权 成员总数 出席人数 选举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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