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 重在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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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来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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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恒利园68号楼4-5—1,116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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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上,供电企业的身份只能是一个民事主体,或者从市场的角度上,供电企业的身份只能是一个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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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权 供电企业 电力设施 电力行业 电力法 民事主体 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体制改革 保护工作 行政执法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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