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藕团村龚永祥来信说,1994年11月份一位台湾老人回大陆定居,不久,一个妇女向这位老先生求婚,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5月,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生活关系,2005年7月15日,该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该台胞的58500美元存款。这58300美元存款的构成是:5万美元是该台胞从台湾回大陆老家定居时存入的,2万多美元是台湾寄来的养老生活补助费。双方同居期间,没有任何其他共同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生活全靠台湾的汇款维持。龚永祥问:①从1994年11月以后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5月时双方又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了,应不应判“准许女方与男方离婚”?②台胞的这58300美元银行存款是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呢?还是属男方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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