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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摘    要:(接2012年第2期)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职责权限  管理部门  刑事责任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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