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烧山罪责难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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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南.纵火烧山罪责难逃[J].湖南林业,2002(1):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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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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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放火烧山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颜家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颜家足,32岁,系沅陵县池坪乡双合村村民。该人好吃懒做,加之家境贫穷,玩世不恭,时常无事生非,破坏村集体财物,并多次蓄意放火但未成功。去年3月4日,正值池坪乡赶场,颜家足趁村组无人发现之机,窜至铁龙湾山脚下,用打火机点燃茅草,引发森林火灾。但该次火势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月12日,颜家足不思悔改,再次乘人不备,窜至五里峰山脚,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杉叶。由于当天风势较大,火灾燃烧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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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沅陵县 放火烧山案 颜家足 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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