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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管窥
引用本文:李一农.各省(区)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管窥[J].植物检疫,1990(1).
作者姓名:李一农
作者单位: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摘    要: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备案”。根据这个规定,到1988年上半年为止,我国大陆上(除西藏外)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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