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执行情况 |
| |
摘 要: | 正1对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认识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对本政府或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是一种适合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政府工作责任制。《森林防火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下简称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利于提高森林防火各级行政领导的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森林防火权责对等和改善"头重脚轻"的现象;有利于理顺行政领导与党的领导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