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据与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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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会,张清洁,张红艳,张巧霞,程根生.浅谈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据与移交[J].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3,34(9):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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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会 张清洁 张红艳 张巧霞 程根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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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长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长葛,461500 2. 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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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加工经营病害或死因不明动物(以下简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情节恶劣已超出一般违法范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靠依据《动物防疫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该类行为有可能触犯《刑罚》,涉嫌刑事犯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放纵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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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害动物 产品 经营 加工 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 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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