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谈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据与移交
引用本文:赵会,张清洁,张红艳,张巧霞,程根生.浅谈查处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依据与移交[J].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3,34(9):34-37.
作者姓名:赵会  张清洁  张红艳  张巧霞  程根生
作者单位:1. 河南省长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长葛,461500
2. 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    要:当加工经营病害或死因不明动物(以下简称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违法性质严重程度、情节恶劣已超出一般违法范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靠依据《动物防疫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该类行为有可能触犯《刑罚》,涉嫌刑事犯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放纵违法行为.

关 键 词:病害动物  产品  经营  加工  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  监督机构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