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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失地农民上访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孙继承,陈占新.关于对失地农民上访的几点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1(11):69-69.
作者姓名:孙继承  陈占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依安县三兴镇农经站,161500
摘    要:为了经济发展和解决民生需要,交通、水电、垃圾处理、城镇建设不断扩展,必然要从农户手中征地以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从而导致失地农民人群不断增加。在众多的征地过程中,土地有着不同的用途,操作有不同的方式、补偿有着不同的标准,同时面对的是各类层次的农民,但是目前征地补偿及分配没有统一的规定,只在《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23、24条及有关文件中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或过于原则,使得征地补偿及分配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状态。因为征地补偿标准无章可循,导致他们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造成上访。归纳我镇农民对征地方面不满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失地农民  上访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  经济发展  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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