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我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从而结束了公安委托农机执法的历史,明确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机部门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需要亟待解决以下问题:一、根据国家《立法法》“权责一致”原则,亟待解决农机监理“三权”问题所谓“三权”是指道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应该包括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考试发证、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违章查纠和处理事故等业务环节,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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