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否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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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生于.“不当得利”是否该返还[J].农电管理,2008(12):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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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生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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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鹰潭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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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用电方容易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形。譬如,由于业务人员疏忽或者工作能力欠缺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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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通则》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 供电企业 工作能力 业务人员 供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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