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不能擅自出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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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晓芹 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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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政法办,44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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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梁老汉和老伴温某育有一子三女,均已成家单独生活。2003年春,温某去世,梁家的4间大瓦房里只剩下梁老汉一人居住。2005年底,梁老汉与儿子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后,将房子卖给了黄某。3个女儿知道此事后,将父亲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庭审中,梁老汉辩解说,该房屋是我和老伴共同建造的,属于我1门的共同财产,按农村传统,父母房产应由儿子继承,如今卖房已经儿子同意,因此要求驳回3个女儿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4间瓦房属原告、被告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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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产 儿子 被告 房屋 法院 居住 房子 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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