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砷对水生生物的危害与调节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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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艳,罗文华.汞、砷对水生生物的危害与调节措施[J].黑龙江水产,2013(5):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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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艳 罗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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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18 [2]佳木斯农垦科学院佳南农场,黑龙江佳木斯154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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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及《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总汞、砷等重金属的最高限量。当养殖水体受到污染,汞、砷含量超标时,它们与水体中众多生物活性物质发生反应,严重干扰水生生物的新陈代谢。汞、砷对水生生物的危害具有稳定性和累积性的特点,因此,当长期食用被汞、砷污染的水产品时,人的健康也将遭受严重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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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生生物 砷含量 总汞 危害 无公害水产品 生物活性物质 养殖水体 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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