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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砷对水生生物的危害与调节措施
引用本文:曹艳,罗文华.汞、砷对水生生物的危害与调节措施[J].黑龙江水产,2013(5):30-32.
作者姓名:曹艳  罗文华
作者单位:[1]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黑龙江哈尔滨150018 [2]佳木斯农垦科学院佳南农场,黑龙江佳木斯154025
摘    要:在《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及《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中,规定了总汞、砷等重金属的最高限量。当养殖水体受到污染,汞、砷含量超标时,它们与水体中众多生物活性物质发生反应,严重干扰水生生物的新陈代谢。汞、砷对水生生物的危害具有稳定性和累积性的特点,因此,当长期食用被汞、砷污染的水产品时,人的健康也将遭受严重的威胁。

关 键 词:水生生物  砷含量  总汞  危害  无公害水产品  生物活性物质  养殖水体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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