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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物检疫员签名备案制度的体会
引用本文:王玉顺,郭彬军,张旭阳,李翠萍.实行动物检疫员签名备案制度的体会[J].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8(1):33-34.
作者姓名:王玉顺  郭彬军  张旭阳  李翠萍
作者单位:商丘市动物检疫站 河南商丘476000
摘    要: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也是动物检疫员实施检疫结果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员实施检疫必须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同时也明确了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农业部《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动物检疫员在出具检疫证明的时候,在检疫证明上要签署自己名字,以示对检疫结果负责,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检疫人员出证而签署检疫员的名字,盖章或者盖编号代替签名,冒充、代替检疫员签名的不规范行为,甚至伪造假检疫证明等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检疫监督工作秩序,我们实行了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签名备案制度,对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关 键 词:动物检疫员  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签名  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检疫结果  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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