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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成 《农村百事通》2009,(12):79-80
【案情】金星建材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2001年3月1日,林强成为该公司职工。由于自2002年8月起,林强认为公司效益下滑,员工待遇不高、福利不好,渐渐纪律松  相似文献   
2.
方园 《新农村》2012,(11):36-37
编辑同志:我们23位农民工于2011年8月先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12年2月起,公司由于订单短缺,遂让我们回家待岗。此后,我们曾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用,但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待岗期间没有为公司干过任何工作,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怎么能索要工资等费用?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娄婷等23人娄婷等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有权要求公司在待岗的第一个月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以及从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待岗不是拒付工资的  相似文献   
3.
1 靠制度统一农电工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农电工管理,达到“所有的工作有标准,所有的目标有计划,所有的过程受控制,所有的管理要闭环”的要求,我公司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的针对性、实用性很强的供电所、电工组和农电工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等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被诉待岗制、责任追究制、例行考核制”等。用农电工自己的话说:“这些制度就像给我们戴上了一个紧箍咒,要想在农电这一行干,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任着性子乱来,而要规规矩矩,照章办事,不然,制度不容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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