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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继承人夫妇生前育有双儿女,大女儿赵娟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结识一四川青年后,于1990年远嫁他乡。小儿子赵小宝于1996年5月与同村林丽结婚,次年6月生一男孩赵斌。当时,一家五口虽不算富有,但小日子也过得和和美美,两位老人也正享受着天伦之乐的晚年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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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聂凯家住农村,有父母和一个弟弟,大学毕业后他留在城市工作,并有了非农业户口;而聂凯的弟弟在家务农,结婚后也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2013年底和2014年初,父母先后病故,生前未留有遗嘱,二老共遗留下5间平房。那么,二老所遗留的宅基地和5间平房该如何处置呢?解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聂凯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若聂凯弟弟是该宅基地所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其本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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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立新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10):74-74
律师:我是一个再婚女人,2003年6月,我与再婚丈夫登记结婚,丈夫有两个子女,都已经成年。婚后,丈夫患上重病,我一直照顾护理,尽到了做妻子的责任。2007年,丈夫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但该房为丈夫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前未留下遗嘱,我想知道对于这套房子我有继承权吗?如果有,继承份额是多少?洪燕洪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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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前,我们家弟兄多,我哥哥就做了上门女婿,户口也落到了女方家,很少回家来,也不赡养父母。上个月父亲去世后,哥哥却提出和我们均分遗产,请问,他这样做可以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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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前一段时间,民权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接到双塔乡范楼村委同集村村民刘某某递交的一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仲裁申请.
申请的具体内容是:申请人,刘某某,弟兄4人,父母亲都已过世,其父母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四弟刘小某为一个家庭经营承包户,刘某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就其父母原有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申请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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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系立法缺陷,应予弥补.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指定及其就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监督,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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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5,(1):62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3)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5)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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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叔叔及婶娘三年前都去世了,留下儿子小山和三间破瓦房。小山当时只有8岁,由于没有其他亲人,我父亲便把他收留下来和我们一起生活。今年初我父亲也去世了,留下部分遗产,由于小山不是继承人,我们便没有给他分遗产,他竟扬言要告我们。请问,我堂弟能否分得我父亲的遗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