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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法》的中国捕捞权保护制度的探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权法》明确了捕捞权和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规定其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我国现有渔业法律制度,实施《物权法》有关保护捕捞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困难。通过比较分析《物权法》和《渔业法》及相关法规对捕捞权的规定,考察造成捕捞权损害的主要原因,提出了我国捕捞权保护制度的路径选择:(1) 将近岸海洋渔场和内陆水域渔场按县级或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确定给所属区域内的传统捕捞渔民专属使用,从而明确捕捞权主体和客体,为建立捕捞权保护制度提供基础。(2) 建立捕捞权损害评估体系,制定捕捞权损害赔偿、补偿标准,规范捕捞权损害赔偿、补偿程序,健全和完善捕捞权损害赔偿、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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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龟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现存海龟仅有2科6属7种,且都处于濒危状态,国际上十分重视海龟保护工作。在海洋渔业捕捞活动中,经常误捕到海龟,捕虾拖网、刺网、延绳钓渔业对海龟资源的误捕和伤害性最大。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为主导,各区域性渔业组织及捕鱼国政府部门为管理主体的法律政策框架,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海龟养护、减少海龟误捕及伤害的决议性文件。主要的管理手段有:渔民培训、渔具渔法优化设计、信息收集与交流、港口检查措施、观察员制度、规范渔捞日志等。在技术措施方面,拖网捕捞中的"海龟逃生装置"、刺网捕捞中的"窄网"和提高拉杆长度、延绳钓渔业中采用的圆形钓钩和鲐鱼饵料,都产生了积极的效应。我国的渔业管理制度对减少渔业活动中的海龟误捕伤害涉及不多,研究很少,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指导,亟需完善。建议:(1)普及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方法和理念;(2)不断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3)制定可行的管理标准,并使用市场机制;(4)相应的控制手段要适当,并与其他措施相结合;(5)渔民培训与保育观念的宣传。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发展可持续性渔业,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捕捞、减少对海龟等珍稀物种的伤害误捕提供了契机,如何与国际社会的管理"接轨",实现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渔民生计的"双赢",都是需要管理部门着重考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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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远洋渔业专业人才缺乏制约着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与壮大。远洋渔业专业人才具有艰苦性、多科性、国际性、高技术性和实践性等特殊性。为此,上海海洋大学根据远洋渔业产业的特殊性,于2012年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合作成立远洋渔业学院,开展社会化开放式远洋渔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该培养模式主要实现了办学模式的创新、培养模式的创新、培养方案的创新,解决了理论与实践脱节、出海实习成本昂贵、学校海上实践基地不足、学校与企业不能有效衔接等问题。该培养模式已连续实践5年,累计培养100多名专业人才,初步解决了两家国有渔业企业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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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携带大量生物到地理隔绝水域可能引起严重的生态问题,成为引入海洋外来入侵生物的主要途径之一。2004年IMO通过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制定了压载水管理的国际规则。尽管该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开始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实施船舶压载水管理。我国现有涉及船舶压载水管理的立法主要限于防止污染和卫生防疫,尚未有从防止生物入侵的角度的专门或具体的法律规定,未能实施相应的管理。建议:(1)尽快完善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2)先行要求入境船舶压载水深海置换;(3)加强港口和近岸水域本地生物本底调查;(4)加强压载水管理技术研究;(5)建立管理部门多方协调机制;(6)及早准备对本国船舶的压载水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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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差距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初步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渔业产量的不断提高和水产品贸易的发展,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渔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外贸易.在分析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三大保障体系的理想效能、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现实状况与管理需求之间的差距、与国外同领域的差距,以及相关理论发展与实践的差距,讨论了保障体系的内涵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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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状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搜集了国内外有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资料,结合实地的调查,从事故的数量、类型等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状况,并通过与国内其他行业、国外同行业的比较,认为目前我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渔民死亡率较高,主要原因有:渔民的总体素质下降;渔船的适航状态差;渔港状况与安全生产现状不相符;渔场范围缩小;管理体制和手段落后、管理力量不足;资源恶化;数据统计不完全、不统一等。最后对如何改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了几个建议:(1)完善渔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优化渔民结构;(3)提高渔船质量;(4)加强渔港的监督管理与建设;(5)加强渔业事故的统计与分析;(6)建立合理高效的救援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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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议 《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01,(4):313-318
本文通过对2000年海上生产调查试验的总结分析,初步研究了西南大西洋鱿钓作业中有关钓钩和钓线使用的生产技术问题。结果表明:(1)不同颜色的钓钩的渔获效果有差异,以草绿色的渔获效果最好;(2)应将钓线保持在深海声波扩散层(DSL)的上方水层进行钓捕;(3)生产中应根据渔获物个体大小的变化对钓钩的规格、单根钓线的钓钩数量的钓线的粗度进行调整。渔汛初期可使用φ=1.0mm的钓钩、单根钓线装25-30只钓钩,钓线选用50-60只,渔汛末则可选用φ1.17-1.30mm的钓钩,单根钓线装15-20只钓钩,钓线选用80-9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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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试点评析与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7—2018年我国沿海5省开展了捕捞限额制度实施试点,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试点渔业的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比较分析。试点渔业在利用专项捕捞许可制度限制捕捞准入、加强渔捞日志管理、试行观察员制度、吸纳基层渔民组织参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同试点之间在实施捕捞限额管理的渔业资源种类选择、渔场和渔船及作业方式的特定性、配套制度等方面具有共性;在捕捞对象种类的单一性、渔场进入的排他性、捕捞限额分配方式、渔获量监测措施方面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实施捕捞限额制度仍存在多鱼种渔业问题、捕捞生产监测制度尚未建立、针对性资源调查监测不足、捕捞限制性措施未能有效执行、管理能力和体制不适应需求、违反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建议修改《渔业法》以完善捕捞限额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建立综合性渔业数据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基于捕捞许可制度的捕捞作业限制,建立多方参与和跨区域联合的监管机制,根据渔业特点分类设置捕捞限额及其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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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来有所调整和加强,在综合性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制度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渔业水质标准制度、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制度、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预防、补救和赔偿制度等专门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1)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中有关基本法律规定相配套的法规不完整,致使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较差。(2)部分重要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执行上的困难或无法执行。(3)现有法律制度未能严格执行。(4)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建议应进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专项立法;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制度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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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渔业法》实施25周年,进一步促进渔业法制建设,2011年3月17日~25日,农业部渔业局会同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环司及农业部政法司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江苏、广东两省就《渔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深入8个市县的渔村、渔港、码头、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及渔政站等,通过听(汇报)、看(现场)、访(渔民)、解(疑惑)等形式,详细了解《渔业法》在基层贯彻实施情况,认真听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企业和广大渔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放调查问卷近百份。总的看,《渔业法》对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当地渔业生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代渔业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