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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章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2,14(4):114-115
印花税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是在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带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所以只要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本文就我国2001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目前债务重组中印花税的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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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大豆生产的基本情况及其优势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地,种植大豆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也是世界上主要生产国之一,总产量曾居世界第一,后来由于多种原因退居美国、巴西、阿根廷之后而居第四位。世界大豆产量1992年为11,240万吨,我国大豆产量为995.4万吨。黑龙江省是国家主要商品大豆产区,面积约占全国大豆面积的30%,产量接近全国总产量的30%。从“七五”期间大豆种植面积逐渐扩大,单产、总产数量逐年提高,从而为外贸出口提供了越来越充足的资源,年出口数量稳步增长。“六五”期间共出口大豆56亿斤,平均年出口11.2亿斤,在1985年以来出口均在20亿斤上下,约占全国出口量80%~9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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