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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村民朱某在某供电公司承建的沿湖路旁地下电缆施工中,在将铁丝穿入塑料管时,铁丝突然弹起插入左眼球。后经医院治疗及复查,诊断为左眼失明,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朱某把某供电公司和事发工地的组织者工头王某共同告上法庭。朱某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和供电公司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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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电监会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的意见,笔者同时也获悉制定并出台《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是电监会今年工作要点中明确的一项工作。制定《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是电监会认真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表现,有利于维护供用电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用电纠纷,有利于构建和谐电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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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某食品厂由于受市场影响,产品严重滞销,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欠某供电公司电费达60余万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如该厂破产倒闭,供电企业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供电公司依据《电力法》、《合同法》规定,通知该厂于3日内交清电费,同时告知用电客户,由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电企业已具备《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用电方必须为下期用电电费提供担保,否则将中止供电。该食品厂交清了电费,却拒绝提供担保,供电公司按规定程序中止对该厂供电。该食品厂以供电公司停电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某法院提起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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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牛某之夫傅某自筹资金筹建了一家塑料制品加工厂,并以自己的名义到供电公司办理了用电手续,2005年12月傅某在外出销货的途中因发病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该加工厂因此而关闭,傅某尚拖欠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共计5621元,供电公司多次要求牛某偿还此款,牛某辩称:“对欠电费一事,我丈夫在世时从未提及,我对此丝毫不知。即使属实,也仅属我丈夫个人行为,电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现住的房屋,是我丈夫生前花56000元所购买,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还属原产权人,产权不是我的。我丈夫死后没留下任何遗产。我不同意偿还此款。”经查,牛某和傅某系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子女,牛某是傅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6年7月,傅某向同镇居民文某购买了房屋一幢,价格为56000元,傅某在一个月内付清了购房款。但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仍在文某名下。牛某在其夫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傅某的遗产,并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所购房产。请问律师,牛某有清偿其夫傅某身前所欠电费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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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4年12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拖欠安徽省望江县供电公司电费1.5万元,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该开发公司中止供电,某预制板厂用电系该开发公司转供且未经供电公司许可亦因此停电。因协商未果,2005年2月1日,该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望江县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6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擅自违反供电合同突然停止供电”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接受他人转供电并未得到被告许可,且停电前被告已通知了用电人该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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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简介 2006年4月16日,某纺织公司向某供电公司提出高压用电申请,申请新装变压器容量为800kV·A.2006年4月22日,纺织公司委托供电公司对其受电工程进行安装施工.2006年6月2日,供电公司同纺织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于次日完成装表接电工作进行供电.但此后,虽经多次催缴,纺织公司拖欠的5.2万元施工费仍未清偿.2006年10月19日,供电公司对纺织公司采取了中止供电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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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安徽望江县长岭镇某瓦厂申请将用电户头过户给长岭镇居民陈某、雷池乡居民张某(两人合伙经营瓦厂),在办理此起变更用电业务时,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与客户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捆绑”的供用电合同,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供电企业依法防范电费回收的能力,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了电费回收上的一大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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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劳动用工管理法治化进程,将对衣电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广泛、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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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望江县新桥乡瓦厂申请将用电户名过户给新桥乡雷池乡两居民(2人合伙经营瓦厂)。在办理此起过户业务时,望江县供电公司同客户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该县第一份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捆绑”的供用电合同,大大强化了供电企业依法防范电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了电费回收的一大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