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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2年8月,经熟人介绍,我进城到张某负责的建筑工程队干活。干活前,张某让我填招工登记表,并让我在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字样。由于找活比较难。我虽然不愿意,但最后还是按他的意思填了。后来,我在盖房时不慎从上面摔下来摔成重伤,治病花去10000多元。张某给我2000元补偿费后,便以我填了“工伤概不负责”为由而不再理我。请问:张某能否以“工伤概不负责”免除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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