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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农资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指出全国试行的农业综合执法普遍存在着执法机构不是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身份错位,执法部门集中但执法职能未能真正“综合”,推广缓慢、新旧体制转轨期过长等诸多问题,并以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做法为典型案例,提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必须创新运行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推行政务公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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