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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哲昱 《新农村(黑龙江)》2011,(3):217-218
房屋是人们生活所必须,因其用途大、价格高、增值快等特点,一直是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重点。本文将从按揭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八手,提出在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按揭房屋及其增值部分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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