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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民  杜鹃 《湖北农业科学》2012,51(13):2879-2882,2901
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行保护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保护明显不足,造成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较大.通过对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流转、消灭以及监督制度的深入分析,建议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定,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促成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监管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相似文献   
2.
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则对形成同地同权城乡土地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应从明确流转范围、界定流转主体、丰富流转方式、完善流转程序、强化流转监督5个方面进行具体构建。流转范围须要明确用地类型和要求。流转主体中出让方由村集体统一行使,受让方不受限制。流转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程序应从特殊机构、地价体系、登记管理、交易程序4个方面加以完善。流转监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监督。要从民主决议、村务公示、专门账户3个方面加强内部监督,从乡(镇)党委、监察委、审批部门和特殊交易机构4个环节强化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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