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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律 《新农村》2005,(10):29-29
[案例简介]一天,大李村王某将自家的谷子晒在谷坪上后进县城办事.在他走后天气突然发生变化,眼看就要下大雨了.邻居李某见状,赶紧通知王某家人收谷,但王某家中无人,李某见同村村民杜某的毛驴拴在一边,旁边还有杜某的木车一辆,便上前牵驴套车,主动将王某家的谷子装车收入谷仓,在收最后一车时,由于雨大路滑,毛驴一时失蹄将左前腿扭伤.后来,李某向杜某、王某说明情况,杜某要求李某承担毛驴的治疗费用,并支付一定的车、驴使用费,而李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帮王某做事,这笔费用应由受益人王某承担.而王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为自己收谷,李某的行为完全是其自作主张,与自己无关,因而表示不愿承担这笔费用.三方争执不下,杜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2.
包律 《新农村》2005,(5):30-30
【案情简介】王某于1988年与张某结婚,并与婆婆住在一起。张某还有两个哥哥,都已成家住在附近。王某对婆婆就像自己亲生母亲一样,照顾得无微不至。1992年张某不幸死于一场车祸,张某的母亲悲伤过度,一病不起。王某忍着丧偶的悲痛,仍然细心照料婆婆,直到1995年老人去世,这期间张某的两个哥哥明知老母瘫在床上,却借口工作忙很少探望母亲。照顾老人的重担几乎全由王某承担  相似文献   
3.
包律 《新农村》2005,(10):28-28
【案例简介】女青年陈某到照相馆拍摄艺术照,相片拍得很靓。于是照相馆就擅自扩洗了一套,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作为招徕顾客之用。陈某发现后,非常气愤,多次与照相馆交涉,要求照相馆撤下自己的照片。照相馆不同意,陈某遂诉至县人民法院,诉称照相馆侵犯自己的肖像权,要求照相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照相馆则认为,相片是自己的劳动果实,所以只要照相馆按顾客的要求完成并交村顾客相片及底片后,照相馆就有权使用该劳动成果。法院经过审理后,判令照相馆立即停止在橱窗内放置陈某照片的侵权行为,并支付陈某一定的赔偿费。  相似文献   
4.
包律 《新农村》2005,(11):30-30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5.
包律 《新农村》2005,(10):28-28
【案例简介】某村农民集体从某农科所试验基地购买了一批西瓜“良种”。播种后,竟未结出一个西瓜。经调查,买来的西瓜种根本不是什幺“良种”,而是已经受潮变质的种子。由于西瓜欠收,每户瓜农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千元以上。  相似文献   
6.
包律 《新农村》2005,(6):29-29
【案例简介】某村村民高某妻子早亡,留下两个儿子:长子甲、次子乙。乙高中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便帮父亲管理家里承包的果园。1987年高家托媒人为乙介绍邻村一女青年为对象,乙以没有感情为由坚决不从,并于1987年12月随熟人悄悄离家到广东打工,在那里结识了一个女友。其父闻知大怒,写信命乙立即回家,否则便断绝“父子关系”,永不许乙再踏进家门。乙不从,其父声明与其断绝“父子关系”,并传遍了亲友及乡邻。  相似文献   
7.
包律 《新农村》2005,(5):29-29
【案情简介】张老汉早年丧妻,留下三个儿子。大儿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二儿子是一家乡镇企业的职工,住在工厂宿舍;小儿子还在读书。1990年,全家决定建造一所新房子,张老汉拿出全部积蓄3万元,与大儿子合作建房。建房期间,二儿子由于工作较忙不能参与建房,便拿出5000元人民币贴给家里。三儿子正读高中,住在县中学。  相似文献   
8.
包律 《新农村》2010,(2):38-38
郭某是我的好友,一年前,他找到我,说准备做一笔木材生意,想从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碍于情面,我答应了。在我的担保下,郭某与当地农业银行签订了3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半年,贷款用途为购买木材。但是,银行并没有把30万元贷款全部交给郭某,而是让郭某用30万元的绝大部分直接归还他在该行的旧贷款本息,仅有剩余的5万余元,成为郭某实际用来购买木材的新贷款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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