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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水土保持执法实际,对修订水土保持法探讨如下有关问题:一是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范围,把水土保持方案设置为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二是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问题,应明确罚款在水保方案的设计、实施、验收三个阶段都可以执行,决定权由各级水行政部门行使,幅度要加大;三是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问题,对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水保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收取编制费和防治费;四是不便完全治理的生产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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