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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安机关作为启动刑事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立案标准远低于追诉标准,立案条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予以立案。此前,在以破案率、有罪率作为工作业绩指标考核的压力下,为了提高破案率,有时会不立案,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导致立案程序形同虚设。2000年,自立案监督明确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后,情况大有好转,立案率大幅上升,但新的问题接踵而来。法律只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情形的案件规定了具体的侦查期限,对其他未采取刑事措施的案件并未明确规定侦查期限,而未采取刑事措施的案件因达不到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标准未进入到检察视野,导致公安机关立案后消极应对,"立而不侦""侦而不破"乱象丛生,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以北京某区3年数据为切口,对未报捕未移送起诉案件进行研究,发现此类案件数量庞大,占比高达80%,其中已经撤案或结案案件数量少之又少,大部分案件处于侦查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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