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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加强对国有林区木材生产的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林业部和国家计委于1987年颁发了《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总产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把过去由国家统配的商品材和森工企业自行销售使用的抚育伐材等所有符合国  相似文献   
2.
辽宁省商品林建设的区域优势及发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生态公益林建设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投入不同,商品林建设主要依靠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投入。辽宁省发展商品要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但受到自然条件,资金,技术和林业税费政策 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只有存在比较优势才能取得发展空间。在我省商品林结构性调整中,应集中资金,技术搞好四大商品林基地建设,即在辽东山区商品林基地重点发展红松,落叶松,珍贵阔叶树种商品林;在辽东半岛丘陵区重点发展经济林;在辽河平原重点发展杨树速生丰产林;在辽西丘陵区发展以“两杏一枣”为代表的抗旱节水型经济林。为此我省应专门制定商品林建设发展规划,调整林业经济政策,降低林业税费,激活经营管理机制,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产业化动作模式由大型集团带动商品林基寻建设,通过高投入实现高产出,形成具有辽宁区域特色并具有参与国际竞争实力的林业产业。  相似文献   
3.
每当开发一个新林区,根据现行规定,其开发建设与经营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1.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2.以场定居经营,以场定产轮伐,全面经营;3.大力发展木材加工、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全面开发;4.生产建设与社会服务建设兼顾,全面建设。这是我国林业多年来一贯坚持的原则,按照这些原则,已经和正在开发了东北、内蒙古大部分的国有林区,并且大有依此继续发展之势。长期以来,对这些原则几乎无可非议。但是,目前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业企业已普遍面临困境,且有相当一部分已陷入难以解危的地步,这一事实不能不促使我们对此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4.
育林基金不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是营林生产单位的育林成本,是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它与林业基金在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和补偿方式上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将其纳入预算内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应逐步取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比例分成,将育林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归还给营林生产单位。育林基金的提取标准应以育林成本为尺度,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营林生产阶段。建议将育林基金改称为育林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生产费用管理并进行核算。  相似文献   
5.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实质内涵是政府为矫正“市场失灵”,以林业生态建设所付出的成本资金为价值尺度,对森林资源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服务功能予以的经济补偿。在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完全有必要对原来作为林业基金来源的各种资金的性质重新进行认定,按照使用功能将育林基金分离出林业基金管理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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