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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防疫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于1998年1月1日实施。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防疫法》和《条例》是农商两家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归纳以下看法:1要正确区分两个执法主体及其管辖范围《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在管辖范围上十分广泛,它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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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均属法律授予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这两个部门法律规定相互衔接,各行其政,既有分工,也有配合;既有衔接,又有区别,其宗旨都是预防、控制、扑灭人畜传染病、寄生虫病,肩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畜牧业生产的神圣职责。 笔者在一些会议上和不同场合,听到有些人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规定,即认为,动物产品一经动检机构检疫合格出场,其他环节就不属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管辖范围,而应由卫生防疫部门监管,就连饭店购买或市场出售的私屠乱宰的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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