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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农业》2011,(5):53-53
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于你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两年.发包方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相似文献   
2.
《当代农业》2011,(2):53-53
江苏省阜宁县陈集乡读者周某来电:2002年5月15日,我全家迁入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入户.转为非农业户口.村组于是将我承包地发包给村民韩某种植。请问:村组能将我的承包地重新发包吗?  相似文献   
3.
《当代农业》2011,(6):53-53
江苏省涟水县陈师镇读者黄某来电:我有一块承包地,租赁给通讯公司建信号塔基站,租期为10年。我拿租赁费,村集体也得到一笔收入。请问:该行为合法吗?  相似文献   
4.
问:我村村民洪某于1995年全家户口迁至城区。自愿将家庭承包地退还给村里。村里按人口平均分舀己'了这部分土地,并登记进入各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在洪某户口仍在淮阴城区,但他提出村里归还他已经退还的土地,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5.
《天津农业科学》2016,(2):90-94
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关于农民退出承包地的规定进行合理性分析,找到农民退出承包地机制的关键,即构建农民退出承包地前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结合新户籍制度的改革、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的需要、农民市民化的趋势,以农民退出土地的类型、退出土地的前置条件为切入点,提出应取消强制退出土地情形的区分、建构退地前充分的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6.
1996年,为了增加收入,我和丈夫商量,现在国家出台了支农惠农政策,与其出去打工,不如在家承包土地种粮食。说干就干,我们多方借钱,承包了农场的几百亩土地。经过多年打拼,原来只耕种几亩地的我成了一个拥有700亩承包地的种粮大户,每年卖给国家小麦70万斤,玉米100多万斤,被评为全省种粮女状元。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报告指出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途径是发展城乡一体化,那么城乡一体化内在动力在那里呢?我认为:对农民“三块地”的使用权进行财产权的量化,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动力。  相似文献   
8.
<正>西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经过15年的潜心研究培育出粗纤维少的"不塞牙"芹菜新品种——"西育1号",已通过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该课题负责人高级农艺师高维恒于1994年开始研究芹菜新品种,  相似文献   
9.
马继德 《新农业》2010,(12):58-58
刘某、徐某、李某、苑某和朱某等6户农民均是在2001年之后从外地农村迁入东陵区下坎子村落户的。该村于1998年1月已经完成了30年承包工作,村里仅预留135亩机动地。2005年该村在给新生儿解决承包地,进行“小调整”时,刘某等6户以自己家是新增人口为由,要求村委会也将他们按照新生儿对待,分给其一份家庭承包地。  相似文献   
10.
兴城市一读者来信说,该市甲村村民张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1982年在本村分得一份承包地,1997年二轮延包时继续承包这块耕地。她于1982年同本乡乙村李某(也是五保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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