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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务操作和诉讼纠纷中,经常出现育种者、申请者、培育人、品种权人这样的身份概念,这些身份概念背后对应着各自的权利范围,彼此交织关联。现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分别对上述身份的定义及权利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对部分现有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其他法规可以确认或实务中已有体现的权利进行了归纳总结。同时对我国现行法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身份概念不明确、不清楚之处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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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在规定品种完成育种后其权利归属时,使用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一词。而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之类似的规定却使用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词。笔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应借鉴《专利法》第六条的用语。否则该条款容易引起误解,并造成与其他法条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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