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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未规定兽医卫生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笔者建议:第十二条应改为:“兽医卫生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年审,超过有效期限者,应重新申领换发《兽医卫生合格证》。经年审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限期改进。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注销兽医卫生合格证”。对《兽医卫生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改进建议@闫华志$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曹红丽$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周彬$河南省西峡县动物检疫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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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更好地服务于动物饲养和畜产品经营、销售、加工者,我市立足实际,制定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办法》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审批表。县级监督所统一申请,市级监督所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一证一档”,电脑统一打印,从而规范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管理程序,保证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的严肃性,有力促进了动检及监督工作的开展。我市的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发动工作 每年的《动物防疫法》宣传日到来之际,我们就制作大量的横街条幅、标语张贴在闹市区。积极宣传防疫。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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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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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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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华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0,31(10):35-36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主体、范围、条件、程序、监管和罚则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基层防疫条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难以操作.这里简述及建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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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我部组织的兽药GMP验收检查组对四川省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兽药GMP达标验收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标准。经审核,现批准四川省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为兽药GMP合格企业,并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6个月,四川省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需向我部提出再检查申请。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根据《兽药生产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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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名称问题《动物防疫合格证》从本质上来讲 ,它是一项行政许可类的证书 ,它是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允许其开业经营的一种资质的核准 ,而不应是对申请人的动物防疫状况是否合格的一种证明。目前《动物防疫合格证》中的“合格”一词不贴切 ,不能真实地反映这个证书的性质 ,而且“合格”一词只能说明静态的状况 ,而不能说明动态过程的状况 ,也就是说它只能证明申请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是在某个时刻 ,不能代表其在经营期限整个阶段都是合格的 ,使用《动物防疫合格证》这一名称容易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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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0日至9月25日,广元市动物检疫站组织精兵强将,分三路对广元城市郊区的301头奶牛进行了例行的秋季检疫。向城郊区的45户奶牛养殖户发放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并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对奶牛的饲养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经审核合格的42户发放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合格3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对301头奶牛进行布病和结核病的实验室检验,对检出的4头结核反应阳性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深埋处理。对检疫合格的奶牛发放了《动物检疫结果通知单》,以此作为饲养户向城区奶制品加工企业提供合格生鲜牛奶的凭证,无此证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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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它顺应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对动物防疫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开创了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治理的新纪元。《动物防疫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为防止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人,制定了《准调证》制度,规定调人(调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先到调人(调出)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经核准后,领取《准调证》,并经调出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调人(调出)。在商品流通日益频繁,调人调出动物动物产品增加,疫病传播可能性加大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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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是《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的第二年,也是贯彻落实农业部农牧发[1998j6号、77号文件精神,全国统一启用新证章的关键的一年。我区根据文件精神启用了新证章,但因我区存在着一些文字上的问题,放新证的启用未能与全国同步,尤其是《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换证工作推迟到了1998年12月1日执行,如今通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乌鲁木齐市换证工作已井然有序的进行,但从办理的loo多个证的过程中发现《动物防疫合格证刷发放存在一些弊端,现就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略谈几点:1.根据《动物防疫法})将工作重点转向基层,加强产地检疫。首先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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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畜禽屠宰场厂(点),货主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机构应派检疫员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屠宰厂(点),检疫员要对屠宰动物进行全流程同步检疫.从进场到上市,要历经产地检疫、入场检疫、待宰检疫、宰后检疫和复检等多道程序.符合有关标准后,厂内肉品品质检验员为其加盖红色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驻厂动检人员为动物酮体加盖龙胆紫动物检疫合格印章."两章"齐全后,分别在该厂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动检人员处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两证",动物产品方可出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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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春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3,33(4):52-52
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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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自1998年10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农业部监制的动物防疫证、章以来,我们在动物及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索验来自全国各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发现在证章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部分县(市)尚未启用统一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仍使用已废止的畜禽(产品)检疫证或非法印刷的检疫证。2.使用检疫印章不规范。有的印章制作尺寸不标准,内容不统一,有的使用原有的圆形检疫印章,有的甚至用行政章代替检疫印章。3.证书填写不规范。个另检疫员不认真执行农业部关于《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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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0,(12):16
动物防疫行政许可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之一,它的完善与规范是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基础。目前,动物防疫行政许可仍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内容上的僵滞性,亟待在《动物防疫法》的配套法规中予以解决: 一、《动物防疫合格征》的演变缺乏连贯性,具体内容缺乏法律支持,颁发依据不充足。《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前身是《兽医卫生合格证》。根据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国家工商局1987年联合下发农牧字22号文,规定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由此拉开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的序幕。随后,1988年农业部下发农牧字10号文,对《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进行了具体规定,1992年农业部发布13号令规定了发放《兽医卫生合格证》的法律保护措施,从此,《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1996)40号文,文中规定了屠宰厂、肉联厂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据此,农业部将《兽医卫生合格证》改成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具体内容未作任何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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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工作中,我市从办好管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着手,对加工经营户、养殖场、定点屠场办证之前认真审核其动物防疫条件,办证之后加强监督管理,取得明显成效。现把我市的做法与体会介绍如下:1宣传工作 我市把每年的3月份定为宣传月,宣传《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知识,宣传《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证件的审核办理办法,现场解答广大群众及经营者的有关问题,为顺利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打好基础。2认真做好《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工作 根据柳州市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柳州市《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管理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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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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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出台政策,有关部门将对拟从事活禽经营的场所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即可经营活禽。北京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核发活禽的定点屠宰证,获得资质的场所即可经营活禽。此次出台的政策还包括:外埠活禽必须取得检疫合格证,并经市政府指定的27个检疫通道(指定路口)进入本市。用于屠宰的活禽必须直接进入活禽定点屠宰企业,用于饲养的种禽、雏禽必须直接进入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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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从法律法规的立场上对饲养场的认可和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提,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但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