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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在防治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影响着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本文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到农业部部门规章和公告,梳理了当前我国兽药使用的有关规定,促进养殖者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分析了当前存在的养殖面广量大、监管力量薄弱、饲料违规加药、执业兽医数量不足等问题,提出了健全法律规范、理顺兽药使用管理机制、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健康养殖模式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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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0日,安徽省定远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查到池河集镇某一兽药经营门点,经调查了解:该店主名叫陈邦朝(男、55岁、汉族),自1997年底就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领取过《兽药经营许可证》,也不知道经营兽药要办证,怎么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现场跟他讲解《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考虑到他是初犯,对他的违法行为未作追究,只是当场口头提出三条要求: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许可证》;2、店里的兽药应停止销售,转让他人或退回到进的地方;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三个字样必须涂掉。事隔一月即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门点检查时,发现店里的兽药仍摆放在药架上,门外‘兽药店”三个字样也未涂掉,随即执法人员就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10月20日,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给当事人陈邦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兽药罚字[1999]3第037号),处罚内容:1责令停业;2没收兽药;3罚款1000元。《决定书》直接送给本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申请复议或上诉法院),当日将封存准备没收的兽药予以没收,并出具《没收兽药凭证》(定兽药没字[1999]第037号)。又隔半月,当事人一纸行政诉状将定远县农牧局法人代表曹国友告上法庭,执法人员受局长曹国友委托,并请律师向县法院递交行政答辩状并举证。后经法官对有关举证材料的审查,查实执法人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法院理应判决执法人员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该案没有开庭审理,只是受理该案的法官一人采用调解方式了结此案,法官在调解中建议:1、原告撤诉;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0元改罚款500元;3、没收的兽药退还给当事人。执法人员觉得此案违法事实清楚,没收的兽药没有退还,其它方面处罚按法官调解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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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5日.辽宁省朝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举办了兽药经营管理法律培训班。朝阳市7个县市区兽药经营业户和各县市区动监局兽药饲料畜产品安全管理站长等80多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朝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树泽在培训班上对2007年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朝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相关人员向参加培训班的人员讲解了《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等法律法规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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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兽药管理经营的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简芬英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1999,29(5):39-39
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畜禽疫病防治效果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目前,我省的兽药市场与畜牧业生产需求相距较大,每年从全国各地多渠道购进大量的兽药,给我省的兽药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据青海省饲料兽药监察所1995~1998年连续四年对全国98家生产企业,108个经营和使用单位的105个品种,440批次的兽药进行质量监督性检验结果表明,总合格率为63%。说明我省市场上流通的兽药质量较差,对我省的畜牧业生产危害较大,需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提高兽药质量,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1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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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了当前市(地、州)及其以下基层兽药监察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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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在新时期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科学指导改革落实到位,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但有的地方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本文主要阐述了地方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出现的职能切分、人员调配失当、动物检疫工作未予部署等偏差,分析了执行偏差带来的衔接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并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大背景下,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重点强调了确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衔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优化动物检疫等行政许可活动管理,强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力建设等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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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宠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宠物兽药使用不当的违法行为频发。2018年7月,A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B动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涉嫌使用假兽药,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罚款10 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文从主体适格、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由此从执法相对人的认定、处罚裁量界定、证据确定、假兽药处理、案源追溯等方面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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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模式,即一个指挥调度中心、一个执法保障、六条专班工作线。畜牧兽医事业服务中心依据养殖大数据,制定全年疫病防控方案;畜牧兽医执法中队对免疫情况开展执法督导核查;兽医实验室监测、兽药饲料监察、专家服务团、法制科普宣传以及无害化处理等6个职能科室,对低于标准抗体效价的养殖场户及时引导其补防补免,组织举办疫病防控培训,提升全区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文中指出了大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带来了新问题以及畜牧业绿色环保、生物安全、老病新发、混合感染等问题,结合“1+1+6”模式在职责明确、思想转变、解决后顾之忧、科学制定预案、加大依法督查力度、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等方面提出相应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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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在遇到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按照时间顺序重现了一起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件从申请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全部流程,详述了案卷整理、催告程序、申请非诉裁定、行政裁定告知、申请非诉执行和执行结案等操作步骤,并分析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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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对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本文围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管理,结合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实践,梳理了存在的谁为监管主体,如何实施行政处罚,有证收回与无证处罚等问题,并分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检疫出证之间的关系。由此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或取消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的建议,以期为官方兽医基层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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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入沪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关于主体资格、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困惑进行分析。主体资格方面:执法主体应明晰与有关执法部门的职权边界,依法履行动物卫生监督职责,案件查办中应清晰认定违法行为人;法律适用方面:应依据调查实证确定执法案由,对违反《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确保法律规范适用准确;执法程序方面:应区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化操作行为,合理处置非因动物疫病造成的途亡动物,慎重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入沪劝退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手段收缴罚款行为。以期上述思考对官方兽医依法开展监督执法活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