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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编辑同志 :我丈夫 16岁时 ,他父亲就因病去世 ,留下患精神病的母亲和 3个弟妹 ,生活十分困难。父亲的遗产只有两间茅草房 ,全家人靠乡村救济维持生活。现在事过多年 ,村上又要我丈夫偿还父亲当年所欠债务。请问 ,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 夏英杰夏英杰同志 :你所谈情况如果全部属实的话 ,那么你丈夫是不应该替父亲偿还债务的。因为父亲去世时 ,他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对当时的民事行为不承担责任。另外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 ,其遗产应先用来偿还债务 ,然后才由继承人继承。你公公去世时实际上没留…  相似文献   

2.
问与答     
1.儿子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我可否保留适当部分用于生活?问:我多年来一直由儿子负责赡养。近几年,儿子为做生意借了不少钱.因而欠了不少外债。最近,儿子因重病去世。他的债权人得知后纷纷上门讨债。我说我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他们说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债务.可儿子的遗产根本不够还债。我已年近70岁,年老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如果把儿子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我今后的生活就会发生困难。  相似文献   

3.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使用互联网成为每一个人的必备技能,所以也就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数字遗产"继承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众所周知,一个人去世之后的个人财产会由死者的亲人继承,但是死者在网络上的财产呢?这些财产能否也被继承人所继承?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自己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由于网络的原因,"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复杂性和依附性.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丈夫于1985年因病去世后我也未同公婆分家 ,公、婆的饮食起居一直由我负责。去年俩老人相继去世 ,留下了部分房屋与存款。在处理这部分财产时 ,我丈夫的兄、妹说 ,我丈夫已去世 ,我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留下的财产 ,只能去继承我生父、母的财产。不知他们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难道我侍奉公、婆多年真的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吗 ?读者 宋爱花宋爱花同志 :你丈夫的兄、妹说你不能继承公、婆遗产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完全有权利和他们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5.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于杰 《江西农机》2009,(5):44-44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于杰 《山东农机化》2009,(12):32-32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早年前,我们家弟兄多,我哥哥就做了上门女婿,户口也落到了女方家,很少回家来,也不赡养父母。上个月父亲去世后,哥哥却提出和我们均分遗产,请问,他这样做可以吗?读者:吴学民吴学民读者: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关系是一种婚姻关系,你哥哥并不因结婚后把户口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家住在农村,有兄弟4人。5年前,在我结婚的时候,我父亲和三叔立下字据,将我过继给三叔,并在村里举办了过继仪式。结婚后我便和妻子一起搬到三叔家细心照顾三叔。前不久,三叔突发脑溢血死亡。在分割三叔遗产时,我和三叔的两个远嫁的女儿发生了争执,她们认为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传统仪式,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对三叔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请问她们的说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10.
一个人,从十月怀胎到耋耄老年,有着诸多的法律条文相生相伴。那么,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义务,您都知道吗——1.负岁时。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胎儿虽然还不能  相似文献   

11.
<正>编辑同志:《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应当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就导致了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人死债烂"。  相似文献   

12.
梁丽小姐来信问:我的父母长期和我生活在一起,两个月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留下一个3.5万元的存折,哥哥和姐姐都同意由我继承这笔遗产。可这个存折先前被父亲挂失过,后来也没有解除挂失。请问:我该怎样到银行支取这笔遗产?  相似文献   

13.
2012年民诉法修改,确立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成为改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一个契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得到认可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成为补充民事抗诉不足的重要监督方式。然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仍然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确、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操作程序方面缺乏相应细致的规定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缺陷,总结经验,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使其更好地运用到实务工作中。  相似文献   

14.
吴健 《湖南农机》2007,(1):129-131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逐步深入,对大改还是小改,理论界和实务界争执颇大。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应该小改。在我国,通过对民诉法的局部性修订固定多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改革取得的成果和最高院以判例而不是立法式的司法解释来补正现行民诉法的不足是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5.
我有个妹妹小时就被我伯父收养到身边,伯父去世后,她一直随伯母生活。不久前,我父母因遇车祸而双亡。妹妹得知这个不幸消息后,主动来和我一起料理了后事,并要求与我一同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我认为妹妹已送给他人,且在父母在世期间这种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她无权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请问,我的认识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16.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的房屋能否继承、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吗?一、城镇户籍的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依法由其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在其官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手续。从以下两个案例看,结果是不一样的。  相似文献   

17.
立遗嘱在中国人的思想里算是比较忌讳的事情,认为人还没死就分财产很不吉利,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思想开放,对于立遗嘱有了更高的接受度。这些年来关于遗产分配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很多人都由于没有立遗嘱而产生了不少的纠纷,所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立遗嘱的重要性,但是很多人对于立遗嘱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不太了解,所以出现了很多无效的遗嘱,对于怎么立遗嘱,也是一个非常讲究的事情,根据2019年修订颁布的《继承法》新规:在遗产继承、立遗嘱时不注意以下三点,将会带来诸多麻烦。  相似文献   

18.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相似文献   

19.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向银行借贷来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评价,是企业对财务分析中比较关键的一部分内容.企业需要在假设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要切合实际对自身的偿债能力进行审查,从根本上意识到企业偿还债务资金的渠道并非单一,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多方面的评价,以保证评价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20.
<正>一、因工感染传染病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缺失目前,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律依据有《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另外《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有一条款涉及了工伤认定,即第33条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认定工伤之情形,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涉及疾病的条款只有两条,即第14条第(四)项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工伤,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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