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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使用者直接了解种子来源和种子质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七年多了,标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阜新种子市场年案发率占各类涉种案件的10%左右,严重扰乱种子市场经营秩序。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把种子标签违法行为归纳为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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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某种子公司李先生问:种子标签二维码能否印制在罐装种子的罐底上?"在线律师":谢谢李总的提问。于2016年9月18日起实施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执行细则,对种子生产企业和种子经营企业至关重要,是均须认真执行的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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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蔬菜》2001,(1):55
《种子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 )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为保障上述规定落到实处,该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寿光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特设举报电话,当寿光市农民发现或者购买了假劣种子时,可以向他们举报,他们将依法进行处理。
新文供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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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对农作物种业发展尤为重视。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种业的国家战略地位,并提出要大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其核心内容是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并通过加强种业执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的一项重大举措,农业部8月22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定于9月25日起正式实施。随后,在第十九届北京种子大会和第十七届哈尔滨种业博览会举办期间,以“2011年中国种业新政下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的研讨会(9月19日)和以“种业新政下的企业发展之路”为主题的高峰论坛(11月8日),都对《意见》和新《办法》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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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作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其品质和质量往往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收成及效益,也是获得优质、高效农产品的重要条件,加强种子管理显得势在必行。尽管《种子法》实施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相互分离,种子管理职能也更加明确,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但就种子实际管理而言,依据存在一定问题,为此,需从当地生产实际出发,加强经验总结,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做好新时期的种子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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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卖种子的多了起来,一些农民买了假冒伪劣种子,吃了不少“哑巴亏”。种子店店主老张也碰到过这种事,心里很替农户着急,为区别于其他种子店,他决心打出自己的信誉牌子。去年秋天,老张想出一个办法,自己制作标签,并贴在种子包装袋上。标签上有自己手写的种子店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编号等,别人也不易仿冒。老张公开对外承诺,在他店里买的任何种子,出了问题,只要把贴有标签的袋子带来核对,他一概承认,赔偿损失。为向农民提供优质良种、化肥农药,老张严把进货关。他定时向农业大学、省农科院等正规单位购进各种种子、农药、化肥,并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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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年月日起实施 她对于稳定规范种子市场意义重大。为了向广大读者宣传“种子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 本刊特辟“法规之窗” 在年分期连载 以飨读者。 《中国瓜菜》2001,(1):41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她对于稳定规范种子市场意义重大。为了向广大读者宣传“种子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本刊特辟“法规之窗”,在2001年分期连载,以飨读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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