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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长期以来,林权争议一直影响着林区社会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加强了对林权争议的调处力度,但在具体案例中对证据的适用遇到许多难题。本文通过对部分省份林权争议调处实践的总结,对争议调处适用的证据及法律效力进行梳理,对当前我国各级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探讨林权的法律特征,对于正确界定林权内涵,准确把握林权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一、客体的独特性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林权客体,已被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认。例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就将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规定为林权争议。森林、林木和林地与其他权利客体相比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一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二是存在自然生长变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3.
本文重点对《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进行解读,提出了不同性质的林权登记的辨识,以及林权流转方式的法律根据和政策界限,围绕林权流转市场构建和服务体系建设,妥善处理林权流转前后的林权争议等进行分析,为投身林业改革中的广大经营主体和其他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正>探讨林权的法律特征,对于正确界定林权内涵,准确把握林权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一、客体的独特性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林权客体,已被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确认。例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就将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规定为林权争议。森林、林木和林地与其他权利客体相比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一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动产,二是存在自然生长变化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张明辉 《中国林业》2009,(23):16-17
国家林业局林权争议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于2000年,设在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主要承担着草拟和执行林权争议处理政策、法规,负责地方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业务指导,承办省际间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林仅争议的确认、调查、调解,提交处理意见报告等职能邑。  相似文献   

6.
林权争议使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也阻碍着国有林场改革的顺利进行。介绍了林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与林权争议,分析了林权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解决林权争议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随着林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及林权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林权争议就突显出来本文就林权争议特点.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化解建议。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华东六省的林权争议处理现状入手,分析了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总结了好的经验做法,并依据林权争议处理的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总结了林权争议处理的工作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对包括林权在内的以物为客体的多项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深入了解物权法如何规定林权物权立法框架,对于准确掌握林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正确理解林权和物权法的法律性质:推进林权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林地流转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法律适用过程中问题突出。林权制度改革要求林地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应以行政纠纷优先、民事赔偿优先以及刑事责任优先为原则。探寻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权属不明,合同效力问题以及流转主体杂乱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通过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方面剖析,找出集体林地流转纠纷法律适用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从法律视角透视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论述了林权改革法律依据、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的特殊保护五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其法定性,依法推动、规范有序、保障改革。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新《森林法》规范,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的实践,论述了依法规范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对象及规范、流转的标的和方式。指出,森林法在我国法制史上首次规范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林业改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13.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一部分人片面指责资源管理的政策太严了,违背群众意愿,阻碍林业发展等观点,论述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是生态建设和全国人民利益的需要。着重阐述了加强森林资源产权登记、纠纷调处、林地保护、限额采伐管理等保护管理工作是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Management of the understory land is an economic form to develop cultivation and breeding in making use of the forest ecological environment.It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ns to increase the income of forest farmers in the forestry regions after the reform of forestry real rights.This paper investigated the management status of understory land,and analyzed the impacts and destruction of its improper management upon the forest ecology environment.The management right of the understory land is a restricted right of property,because the management is related to the ecology protection of forest and woodland.In addition to private property rights,it should also comply with the arrangement of national forest management.Therefore,while encouraging and developing the understory land management,it’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for executing the management rights,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story land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he forestry management.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三权分置”改革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林地使用权流转业已出现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与之相随的是,在林地流转实现过程中出现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在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置,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文中解读“三权分置”的逻辑构造,指出流转过程中林农环境权益保障的现存问题,对林农环境权益受损原因进行解析,探究林农环境权益保障的实现路径,以期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林农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明确规定为确立林地地役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林地在其存在、利用、流转过程中的特殊性,林地地役权具有了诸多不同于一般地役权的特征与权能。因此,在物权法体系的构建中,要立足地役权基本理论,同时兼顾林地地役权之特殊性,通过赋予林地地役权以普通地役权以外的开发、保护、改善以及管理等相关权能,来平衡其实现过程中经济和生态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沿海防护林体系现状、存在问题及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起以国家专门立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将沿海防护林体系及其生态系统的保护纳入相应法律制度;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严格林地保护管理,明晰产权,维护国家对滨海湿地所有权和使用者的合法使用权等,从而实现对沿海防护林体系的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沿海防护林体系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8.
借鉴马克思地租理论,概括一般意义上地租的存在条件:产权束的分离,较低的资本有机构成,市场经济环境和立地差异。据此对建国后我国森林地租的存在性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从实行土地改革到实行"林业三定"之前,不具备森林地租存在的条件。"林业三定"后森林地租在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出现,但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束绞合等问题,使森林地租缺乏制度环境。林权改革促使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森林地租及其表现形式明晰化的标志。  相似文献   

19.
林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林地使用权仅限于从林地所有权人处获得初始使用权,以及通过转让方式从原林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出租形成林地租赁权,不应纳入林地使用权的范畴。林地承包经营权则属于林地使用权中的一个类别。林地使用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内容包括种植林木,利用林下资源从事采集、种植或养殖,以及森林景观开发等权利。  相似文献   

20.
在森林资源丰富的乡村发展森林旅游,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具有战略意义,但不可避免地要牵扯到乡村森林旅游业的发展载体——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但是“集体”在政府行政权力消解下,并没有在实践层面取得法律的主体地位。在2008年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后,一方面农民手里持有集体林权证书;另一方面,在森林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照样绕过集体所有直接征地。为此,在各级政府诉求以乡村旅游战略解决“三农”问题的当下,要强化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法律主体性地位,从而提升农民(通过集体)参与乡村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进程中涉及林地权益关系的博弈能力,破解过去在国土规划与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产业进步、现代化及城市化发展与农民致富、农村发展无关的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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