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7):72-72
问题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它是合作社间共同的法律行为,以合作社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由准备合并的各方法定代表人以各自合作社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事先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合并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由拟合并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合并,否则合并无效。合作社合并以后,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会因合作社合并而丧失,将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但自愿退社者除外。 相似文献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由其成员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成员对涉及合作社的一些重大或者某个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议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法律 相似文献
3.
4.
5.
6.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权力机构是指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指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监督机构是指合作社的拙行监事或监事会等。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的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并不完全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某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合作社自己根据需要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的共同利益是合作社建立与发展的核心机制,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无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建、设立、运行中,还是在合作社内外关系的处理时,都应当遵循维护成员共同利益这一基本原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与发展中,应当明确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断探求多样化的共同利益实现途径,积极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诉求。 相似文献
8.
1、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至目前,晋中市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746户,出资总额37亿元,成员总数3万多人,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5,名列全省第一。例一、晋中老树红枣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3月, 相似文献
9.
正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自《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和政县积极鼓励、引导农民按照"自愿组合、入社自由、相互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截止2018年6月,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85个,成员出资额达8.3亿元,社员3700多人,全县57贫困村成立合作社180个、实现了合作社在贫困村的全覆盖,全县种植类合作社58个,养殖类合作社167个,林业类合作社152个,其他8个。有国家级示范社3个、省级示范社7个。合作社经过8年的 相似文献
10.
11.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于2006年初成立第一个合作社以来,陆续成立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至2012年1月31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8个,其中:茶业专业合作社537个,油茶3个、蔬菜10个、淮山2个、畜牧专业合作社19个、米粉4个、农机4个、林业4个、豆干1个、食用菌1个、农业2个、药材1个,涉及24个乡镇,现有成员11772人,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11151万元,培训成员22005人,拥有注册商标的专业合作社102个。 相似文献
12.
13.
2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它有哪些职权?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14.
15.
<正>一、发展现状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长葛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467家,其中,种植业257家,养殖业124家,农机服务业77家,农产品加工9家,合作社成员9 840人,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4.09亿元。2010年,长葛市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河南省农业厅命名为省级示范社,长葛市联发粮食专业合作社等6家合作社被许昌 相似文献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黑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迈向了新台阶,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在不断扩大。依法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是推进黑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合作社成员权益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7.
18.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如果有的成员认为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就可以选择退社。成员退社的原因多种多样,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成员提出退社申请,合作社都不能非法限制或禁止,要充分保障成员退社的权利。但退社自由不是自由退社,成员退社可能会对合作社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减轻这些影响,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营,维护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申请退社的程序作了规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对成员申请退社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9.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会计主体相比较,财务会计核算的一个显著特征。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充分认识设立成员账户的重大意义、精通成员账户的编制和使用方法,对于依法进行财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