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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
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所以,我们应持科学态度来看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承认问题.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该能够自由转让,从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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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有利于克服农民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增长农业发展后劲,保持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学术界对此也多有争议。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该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的问题。我国历来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各执一端,相持不下。——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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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及其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予以承认和规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该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缺乏了有力的物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人物权范畴,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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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
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所以,我们应持科学态度来看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承认问题。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该能够自由转让,从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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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它同时兼具一定的财产权的性质,它的财产性决定了它的流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要以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相应服务组织缺乏相应的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以上存在的各种问题都与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位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目前虽已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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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我国农用土地利用制度的现实选择,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用土地利用权的有效措施和有力手段,是实现我国农用土地利用权制度创新的目标。只有进一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使之成为一种具有完全物权特质的新型用益物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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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问题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流转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就其权能设立的法理(孟勤国教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和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应定义为承包人(农户、集体或公司)从事耕作、种植或其它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定义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性质,直截了当地阐明了承包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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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耕地承包制度与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及绩效,包括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探讨两种制度改革的优缺点,以便在将来的改革中相互借鉴。耕地承包制度改革的经验证明,两种制度的改革都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减少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阻力,特别是现在进行的新集体林权改革,注重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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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矿业用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关键是用地需求侧的改革。当前,矿业用地需求端有以"国家战略"为由确立"矿权优位"的趋势,矿产开发以"强制""连带"以及"优先"等方式获取集体土地,地权人有接受强制缔约的义务。"矿权优位"理论违反物权平等原则,不契合市场配置土地的改革目标。应以权利平等原则矫正"矿权优位"主义,让矿产权人与土地权人进行平等谈判、交易。矿业用地制度应坚持以"用"地为中心,以"用地"需求决定"获地"方式,而不是相反。以产权平等保护为原则,合理构建多元的矿业用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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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抛荒比较普遍,这是农民在现行权益归属制度下的理性选择;农地权益归属及管理制度混乱,理论界对有关权益归属的所有制有不同观点;主张应将农地权益归属的重心向农民倾斜,重在保护农民利益和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给农民对农地更大的自由支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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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20,29(6):10-15,107
基于农地信托改革的地方试点实践,运用“三权分置”理论和信托原理分析农地信托改革的现实困境与制度保障。结果显示:“三权分置”赋予农地经营权明确的法律地位,坚持集体所有权长期不变、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盘活土地经营权,成为促进农村土地高效有序合理流转的优势制度选择。农地信托改革应以建立权责明确的农地信托主体制度为前提,以完善农地信托登记制度为基础,以农地信托监管制度为保障,以完善信托激励机制为动力,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保障农民权益的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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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爱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25(Z1):1-6
运用产权经济理论,从产权结构、地租形式和租约期限等方面分析了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并对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及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只有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给予农民充分的财产权利,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建立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产权契约关系,才能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农业基础设施发展问题奠定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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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村的土地征占、整建制转居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调研发现,乡村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是维护和发展农民的财产权利。建议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征地思维和征地制度,保障两种土地公有制的平等地位;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农转居政策;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可以开发建设城市的政策制度;及时撤销“三无村”或“空壳村”的村委会建制,完善撤制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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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践发展过程中,在带来优化效益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在股权转让、赠与和继承等方面渐露弊端。如何规制农民土地经营权自愿退出机制,并规范合作社股权市场化流转的程序成为亟待完善的问题。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潮流下,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权利救济途径与保障机制也需完善。该研究剖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及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民土地经营权自愿退出机制,介绍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市场化流转的程序规范,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是一项福利性的保障制度,对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施行过程中农民权益被侵犯的事实需要依靠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