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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2013年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9月1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种子双交会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邹奎,对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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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农业部正式公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新版《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新版《办法》的五大变化:1.增加审定项目;2.简化审定流程;3.提高审定门槛;4.强化退出机制;5.开通绿色通道。据悉,新版《办法》增加了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同时,新版《办法》明确规定,已通过省审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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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同时,可以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开展引种备案,引种品种可以在备案区域内销售推广。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划,各种植区域的气候类型、生态条件、耕作制度、品种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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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品种选育与审定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种子法》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又进一步对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要依法做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应当明确品种审定申请者、品种试验承担者和品种审定管理者三方的责任,认真抓好以下3个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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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1月,新修订的《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减少了审定作物种类,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和品种退出制度,增加了对审定品种、审定标准、审定委员会的要求,明确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绿色通道的法律地位和品种试验、审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此次修订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和种业发展现状,并借鉴国际种业立法理念,是对我国种业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订和完善。新《种子法》贯彻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契合了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国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加快现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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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6年4月26日在蒲江召开了第六届一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讨论通过了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丧失的第二批主要农作物停止使用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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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国家和各省(市、区)大多制订了《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省级审定操作规范》或《品种审定条件与程序》等,多个省区参照主要农作物审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了热带作物(水果等)品种审定。从实际操作中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全国热作品审委员会正在制订有关的品种审定规范22种,期望能够规范品审工作。而《规范》的质量对于热作品种审定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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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2~14日召开了第六届六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小麦、油菜、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15个品种决定停止使用(表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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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农家参谋》2014,(11)
<正>(国品审函[2014]24号)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现将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审定会议初审通过品种的初审意见、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等予以公示(详见中国种业信息网www.seedchina.com.cn),公示期为60日(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1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