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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药物残留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保证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在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和动物饮水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杜绝滥用违禁药物的行为,根据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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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公害蛋鸡饲养兽药使用《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蛋鸡疾病以预防为主,必要时经准确诊断后用药。在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国家《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等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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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2):40-40
为控制兽药质量的变化,保证兽药的质量和疗效,对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都有相应的规定。有关人员在熟悉药品的理化性质外,还必须掌握兽药贮存的基本方法。1、在空气中易变质的兽药,如遇光易分解、易吸潮、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中于遮光、阴凉处保存。2、受热易挥发、分解和易变质的药品,需在3-10℃温度下冷藏保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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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质量标准》2014,(2):47-47
3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公告》从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6种从重处罚情形。《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公告》既是对此项规定的重申,更是一种信号。今后,各地在执行《公告》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视情节相应明确兽药生产、经营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写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内容,并对处罚内容予以公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数据库,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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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4期)1.合法性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选用渔药,坚持从取得生产许可证、有批准文号、有生产执行标准的企业选购药品。严禁使用下列渔药:①禁止使用原料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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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在2004年10月31日前已经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兽药GSP改造和验收,最迟在2009年10月31日前达到GSP要求。自2009年11月起.未通过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再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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