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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 毫秒
1.
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与展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品种权法律法规建立、新品种保护体系的构建、保护名录的扩大和测试指南的研制等方面总结我国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进展,得出品种保护意识淡薄、申请数量和种属分布不均衡,以及假冒侵权严重且维权困难等方面问题突出的结论,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应适应国际趋势,加强立法、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统一协调,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相似文献   

2.
武合讲 《北京农业》2007,(17):23-25
<正>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在国内、外都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对品种权保护的现状是,在理论上研究不透、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和司法保护不力。我国虽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  相似文献   

3.
(续2012年第4期15页)问:转基因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权保护吗?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基因、DNA片段和相关方法等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包括转基因品种)品种权予以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  相似文献   

4.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文章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的建议,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自觉性;二是加强品种权的审查,尽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完成品种权的初审、测试、授权等工作,提高新品种在生产上的使用寿命;三是加强品种权测试标准的制定,提高测试水平;四是加强品种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五是加强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实际,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作了若干思考,提出了加强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规意识;完善品种权的审查制度;加强品种权测试标准的制定,提高测试水平;加强品种权的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加强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保护的公信力等建议。  相似文献   

6.
文章剖析了"双季米槐案",指出了增设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是规制品种权人与先用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现实需要,分析了增设植物品种先用权的制度性基础,并对植物品种先用权制度进行了设计,得出结论,即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建立先用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品种权人与植物品种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但应当针对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本身的特性进行制度建设,而不能只是简单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的先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张彩霞 《安徽农业科学》2018,46(12):206-211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维持年费制度下,品种权人的维持决策决定品种权生存状况,体现品种权有效保护期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持制度的完善提供决策依据。基于中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1997—201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授权和品种权事务公告数据,利用Kaplan-Meier估计、Cox-PH模型对植物品种权的生存函数和维持时间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植物品种权总体平均维持时间较短,不足法定保护期限的1/4;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的影响因素包括品种人类型、审查周期、共同品种权人、培育人数量,其影响程度依次降低;培育人数、有共同品权人对植物品种权维持时间有积极影响,审查周期对品种权维持时间有负向影响。国内外植物品种权生存函数不存在显著差异;种业企业和个人等私人部门的授权品种比农业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维持年限更长、生存比率更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维持年费具有筛选作用,可以过滤质量低、不具有经济价值的植物品种权。  相似文献   

8.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总体情况 1.新西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 新西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即植物品种权制度,来源于植物选择者权利制度。《新西兰植物选择者权利法》于1973年立法,1975年实施。直到1978年修订替代了原始的法律并且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就是将“植物品种权”代替了“植物选择者权利”,从而产生了《新西兰植物品种权法》。1981年新西兰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此后又于1990年、  相似文献   

9.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推进云南绿色经济强省建设步伐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文章结合云南省情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云南绿色经济强省中的地位,阐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云南农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提出了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普及力度,尽快完善品种权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体系,大力发展种子产业等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DUS测试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技术基础和品种授权的科学依据。为促进茶树育种创新,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茶树品种竞争力,促进茶叶产业发展,笔者对近5 a来我国茶树新品种保护申请量、授权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茶树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提高品种保护水平,加强司法维权鉴定;加大宣传培训,提高育种者品种权保护意识;简化程序,提高品种权授权效率;加快完善茶树已知品种数据库;加快茶树测试操作手册和拍摄技术规程的研制的建议,以期为该领域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为完善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状况进行评析,通过文献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UPOV两个文本的区别,阐述了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方面不宜过早采用1991文本,并应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争取更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在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方面,重点分析了目前该项制度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推广种子公司办科研和种子公司与育种单位协作的科研体制改革模式。在品种侵权案件司法审判实践方面,分析了证据保全、品种权保护范围界定、司法鉴定和责任承担等4个方面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在具体解决问题方法方面,应更多地由技术专家参与,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范。文章还重点讨论了植物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的问题,即如何在维护品种权人和农民利益之间确立平衡。结合相关的国际条约,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应在保护农民公平分享植物基因资源的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述了广东省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针对当前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品种权申请量较少、维权困难等问题,提出了应该切实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提高全民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政府管理体系,提高新品种保护工作水平;构建和完善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为广东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技术支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论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并指出我国应在法律、测试、品种数据库建设方面发展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发挥植物新品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4.
在充分分析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和审查情况的基础上,围绕适用法律、审查方式、保护目录3个方面比较了中国、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且提出了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5.
随着各种环境案件的逐年增加,环保执法机构身单力薄以及与公安司法机关衔接不畅等法治瓶颈日趋突显。为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基于环保法治的内在要求,国家有必要效仿林业、铁路等部门设立专门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环保公安司法机关,以增强环保法治力量,及时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6.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海外申请的政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要发展现代种业、建设种业强国,必须在激烈的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支持植物新品种走出国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国际种业战略布局中的重点,也成为我国种子企业开拓国际种业市场的必然选择。文章在分析海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现状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质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性布局、构建植物新品种权预警系统、扶持一批外向型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加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服务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一种与国民经济基础联系极为紧密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该制度,目前必须充分考虑粮食安全、农业现状、育种科研水平等在内的基本国情,应当从国家农林业、粮食以及植物资源安全、育种人权益、提升制度层次、强化保护等方面进行重点把握。面对挑战,我国要积极应对,应抓紧开发植物资源并对其实施新品种权保护、制定鼓励国有和民营育种科研原始创新政策、以高于UPOV1978文本标准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等方面,为尽早与国际UPOV1991文本全面接轨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中长期存在的"政府缺位"是城乡污染转嫁的重要原因。"政府缺位"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四个方面。欲解决城乡污染转嫁,必须在农村环保中切实做到"政府到位"。"政府到位"应从制定"良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加强法律监督和公众参与着手。  相似文献   

19.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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