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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4,19(3):269-274
在对国内外关于北美农业合作社的资料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北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动向、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组织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北美农业合作社通过一系列组织制度创新,延长了产业链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对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正,允许外部投资者加入,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维护了惠顾者的利益。借鉴其经验,我国农民合作社应积极吸纳外部投资者加入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竞争力;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提升合作社农产品增值能力;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制度,协调好投资成员与惠顾成员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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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4,(3)
在对国内外关于北美农业合作社的资料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北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动向、新一代合作社和有限合作组织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北美农业合作社通过一系列组织制度创新,延长了产业链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对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正,允许外部投资者加入,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维护了惠顾者的利益。借鉴其经验,我国农民合作社应积极吸纳外部投资者加入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竞争力;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提升合作社农产品增值能力;完善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制度,协调好投资成员与惠顾成员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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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农民合作社资金来源有限,稳定性不足。一是内部融资是农民合作社主要的资金来源。农民合作社的内部融资大部分来自农民合作社成员参加合作社的股金,从侧面反映了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内源性发展资金造血能力有限。二是可获得的外部资金少,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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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筹资难度大、资金缺乏、相应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出多样化融资渠道、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益分配标准、健全外部监管的审计制度以及提高人员专业水平等对策,以期改善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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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产业链不断延伸、外部资源渗透与联结强化等新形势,迫切要求建立客观科学的农民合作社治理评价体系。本研究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结合农民合作社组织特征,从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社员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和信息披露五大方面,采用综合评价法和专家评分评价法构建农民合作社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创设治理指数,并利用四川省10个县439家农民合作社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组织结构普遍较为完整,但在成员账户设立、社员参与盈余分配程度、社务信息透明度等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较为薄弱;在利益相关者治理方面,合作社表现出与上下游企业和农户关系不稳定;示范社治理水平明显高于非示范社,地区农合治理水平差异大且与当地经济呈现无显著相关关系。因此,提升合作社治理水平应:一是注重内部控制环节,督促设立成员账户,科学调整盈余返还制度;二是合理引入外部资源并明晰利益联结关系,逐步规范社务公开信息制度;三是进一步出台激励政策,引导发挥示范社示范和带动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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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作社原则不断演变。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可以归纳为:自愿、自治和独立;所有者和惠顾者同一;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额分配盈余。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组织制度变迁的主要经验教训是:必须坚持合作所有制,建立明晰的个人产权制度;必须重视在组织上建立跨地区和全国性的联合社;必须处理好为社员服务与盈利关系;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正确处理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必须尊重农民在制度变迁中的主体地位,实行诱致性渐进式变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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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前次的话题,我们再来谈谈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因为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从发展伊始就不仅嵌入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的外部市场环境,更嵌入于异质性的内部成员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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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普通成员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剩余侵蚀及成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剩余侵蚀已成为农民合作社健康成长、规范发展的掣肘,探索剩余侵蚀现象并寻求农民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之策,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收入分配理论和产权理论,利用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实地调查数据,采用Logit回归模型,从普通成员视角分析了甘肃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剩余侵蚀现象及其形成原因。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剩余侵蚀现象,主要有:20.83%的普通成员表示没有得到二次盈余返还,30.63%普通成员表示从未行使表决权,还存在私自占有交易佣金、挪用盗用合作社资产和为他人担保等损害普通成员的利益的现象,比例分别为20.63%、18.96%和34.79%。普通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否入股和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对剩余侵蚀有着显著影响,普通成员对合作社运营管理关注度不高、重视度不够、参与度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导致合作社剩余被管理者侵蚀。因此,政策应加强引导完善分配制度,明晰内部产权归属,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提高对合作社的认知水平,保障普通成员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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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主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德国合作社由于起步早,已相对成熟,其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依据德国的经验,中国需加大合作社的外部监管,引进严格的审计制度;需支持合作社多种形式做大做强;需加大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在金融支持上有所突破,从而促进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使其成为乡村振兴、带领农民致富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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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民合作社绝大多数人群普遍存在财务知识缺乏的问题,而且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如何对合作社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保障合作社顺利运行,保护成员基本利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合作社管理中迫在眉睫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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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基于湖北省159个粮食类合作社成员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许多成员没有缴纳股金,也不愿意追加投资;多数成员都愿意接受产前产中服务,但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大部分成员不关心也不愿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大多数成员都不愿意承担合作社亏损。其原因主要是成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合作社管理层缺乏信任;带头人素质有待提升;成员的边界游移现象普遍。为此,必须加大合作社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力度;规范运行机制;加快带头人培育;完善成员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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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民合作社近几年的发展,除了农民自身需要、地方政府的有力推动之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学习借鉴《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交流介绍的全国各地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中国农民合作社》创刊五年来,系统宣传了中央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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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核心价值应当是联合弱势群体,实现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正是基于此目标来设计相关制度的。但在实践中,这一核心价值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如此。具体表现为两个问题:一是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异质性和外部的政策环境不能够使其成员间的共同利益诉求得到体现。在合作社内部,往往会区分出老成员与新成员、出资成员与不出资成员、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公司成员与农民成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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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5):71-71
问题一:为什么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另一方面,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包括交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具体的交易情况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者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以及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主要依据,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主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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